近年來,廣州市停車場一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,不少大廈開放地下停車場對外經營,但部分企業對地下停車場是否要繳納房產稅存在認識誤區。
近日,某房地產公司因自有地下停車場未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房產稅,被廣州地稅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補房產稅130余萬元。
據悉,該房地產公司于2006~2007年,將其擁有的7個地下停車場對外經營直接獲取收益,停車場原價達2.29億元,未按規定繳納房產稅。
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》(財稅[2005]181號)規定,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,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、地下人防設施等,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。
由此,無論該地下停車場是自用或是對外出租,都應當按照該份文的規定——“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,以房屋原價的70%~80%作為應稅房產原值”繳納相應的房產稅。
根據粵財法[2006]12號文的規定,“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為: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,以房屋原價的70%作為應稅房產原值?!币虼?,該企業應按停車場原價的70%作為應稅房產原值,從值計征房產稅。即應稅房產原值=房屋原價×70%,應納房產稅的稅額=應稅房產原值×(1-30%)×1.2%。因此,本案中企業的地下停車場應納房產稅=2.29億元×70%×(1-30%)×1.2%=134.65萬元。
在地稅稽查人員耐心細致的輔導下,企業主動及時按規定把少繳房產稅補繳入庫。
此外,廣州地稅提醒,如企業將地下車庫車位整體出租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,定期收取相應租金,則應按照相關規定從租計征房產稅,即應納房產稅=租金收入×12%。
【同致誠評論】地下空間作為房地產的一部分,具有房地產的功能,即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、經營、工作、學習、娛樂、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)。地下人防設施和可出租的地下建筑,特別是停車場用途,在現今廣州市停車位相當緊張的局勢下,地下車位收益日益增加,每小時計費、月保計費等各種計費方式的增加,地下車位的收益功能的凸現,房屋功能亦同樣具備,因此,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應繳納相關稅款。